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1-8409.2006.05.017

论政府信息的保密范围

引用
政府信息公开法所倡导的基本原则是:信息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在我国当前的政府信息立法中,需要界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在政府信息公开与保密之间寻找一个平衡点,既要保障国家的安全与利益不受损害,但又要适应社会发展趋势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尤其是防止行政机关借口国家秘密损害公民的知情权.

国家秘密、政府信息、知情权

20

D631.3(国家行政管理)

山东大学校科研和教改项目

2006-1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0-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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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科学

1001-8409

51-1268/G3

20

2006,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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