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674-7933.2016.03.007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9号(摘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息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11号)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 27号)规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企业、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以下统称软件、集成电路企业)的税收优惠资格认定等非行政许可审批已经取消.为做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 27号)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享受财税”2012” 27号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软件、集成电路企业,每年汇算清缴时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 5年第76号)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提交《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备案资料明细表》(见附件)规定的备案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机关、改革、工业、信息化、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产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通知、财税、集成电路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所得税优惠、许可审批、行政许可、备案资料、行政审批项目、国务院
F2 ;K10
2016-07-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页
2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