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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学校楼道里摔伤,谁埋单

引用
案情回放韩某某与孟某某是某县实验小学一年级(2)班的同学.韩某某生于2006年9月,孟某某生于2006年4月.2014年5月28日14时10分,原告韩某某所在班级体育老师领学生到操场上体育课,在下楼过程中,孟某某因注意力不集中一脚踩空楼梯台阶摔倒,摔倒过程中不慎撞倒了韩某某,导致韩某某的门牙磕断半颗.事故发生后,韩某某被送到县人民医院进行检查,发生296.70元的检查费用,该费用被告已经支付.后来韩某某先后去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大学口腔医院进行牙齿修复、司法鉴定,花费医疗费250.8元,交通费1130元,住宿费170元,经鉴定牙齿修复费需要13700元.

2015-12-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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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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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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