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序良俗条款的引致功能——以侵权法为视角
在公私法交融背景下,私法自治与公私法功能互补的需求日益突出.公序良俗作为民法中极富抽象意义的概念,可作为公私法沟通的桥梁,为民法体系外之客观注意义务以及受保障权益提供引致管道.公序良俗在侵权法中具有适用空间,并与违法性概念相关联,作为违法性的兜底、补充条款.公序良俗引致功能的发挥意味着其不仅是公私法互动沟通的渠道,同时也是将公法规范所规定客观注意义务、所确认保障权益纳入侵权法体系的闸门.公序良俗发挥引致功能有赖于公私法关系的相对性、公序良俗的包容性与非异质性,以及立法过程中的价值判断与立法技术的调整.通过公序良俗引入公法规范有其积极一面,但也应当保持克制态度.
公序良俗、违法性、公私法交融
D923.43;G647;D618
2023-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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