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人民法院设置的合宪性问题
地方人民法院是否设置、如何设置,本质是一个关于国家机构的宪法学问题.从宪法文本出发,可以推导出包括设立规则、产生规则、共通规则在内的3项地方人民法院的具体设置规则.基于前述规则,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设置一般呈现为高级、中级、基层的3级样态,分别对应省级、市级、县级行政区划.辖县地级市的宪法定位就是"较大的市",在该行政区划设置地方中级人民法院并无问题.无对应行政区划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设立存在法律依据,符合设立规则的要求,但其院长由省级人大常委会任命,则违反了产生规则.无对应行政区划地方基层人民法院既无法定的设立依据,也不符合产生规则的要求,个别法院的设置还违反了共通规则.在未来,应当围绕地方人民法院设置中的合宪性问题,对法院组织法进行针对性调整,以实现我国法院组织体系的法治化.
地方人民法院、法解释学、较大的市、合宪性
D926.22;TP391.41;D630.9
2023-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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