迈向合作性司法对话:欧洲人权法院对共识性司法教义的适用
共识性司法教义是欧洲人权法院进行演化性解释《欧洲人权公约》权利的司法方法.部分学者指出,演化性解释公约文本超越了人权法院的职权范围.但是,《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为人权法院适用共识性司法教义提供了规范性基础.人权公约"促进人权保障的进一步发展"的目标,以及人权法院将其视为"维护整个欧洲公共秩序的宪法文件"为适用演化性解释提供了基础.人权法院通过比较法途径识别人权保障领域中是否呈现共识性发展的结果或趋势.但是,人权法院适用共识性司法教义呈现与法治要求相冲突的情景.甚至少数者也惧怕共识性司法教义为限制其权利提供合法性基础.因此,需要从完善司法对话的视角解决共识性司法教义与法治间的冲突:从宏观合作性司法对话的视角,寻找是否存在欧洲保障具体权利内容的确定性共识和立法发展的趋势;从微观合作性司法对话视角,寻找缔约国法院是否在公约解释的方法或者标准中存在法理性的共识.
共识性司法教义、司法对话、演化性解释、边际裁量、法治原则
D925.2;D829.15;TP39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8BFX034
2023-09-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2页
237-2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