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度危险责任中抗辩事由的冲突与适用
原《侵权责任法》制定以前,一些单行法中就已经存在大量有关高度危险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原《侵权责任法》在吸收借鉴单行法中有关高度危险责任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高度危险责任"一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八章"高度危险责任"基本继承了原《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民法典》总则编第八章"民事责任"与侵权责任编第一章"一般规定"规定了 8项一般性抗辩事由.在现行法律体系下,高度危险责任的抗辩事由存在适用上的冲突问题,侵权责任编和单行法存在冲突时应优先适用侵权责任编的规定,除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外,一般性抗辩事由不能适用于侵权责任编第八章,侵权责任编第八章确立了"危险程度越大,抗辩可能性越小"的价值构造,其内部存在层次分明的责任体系,应以侵权责任编第八章的规定作为高度危险责任抗辩事由的适用准则.
高度危险责任、抗辩事由、解释、冲突、适用
D923;F233;G633.7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9VHJ011
2023-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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