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盗刷的三层责任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至第15条构建了银行卡盗刷的三层责任分配.在第一层责任分配,针对伪卡盗刷与网络盗刷,发卡行均应先行偿付,不存在完全免责说的适用余地.相对应,持卡人可以主张资金偿还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持卡人就资金偿还请求权,仅需要提出初步证据,并就损害赔偿请求权承担证明责任.发卡行就授权支付承担证明责任.在第二层责任分配,发卡行可基于持卡人违反附随义务主张损害赔偿,以实现责任分担,但应该参考《电子商务法》第57条第2款后句关于非授权支付的主旨,抬高持卡人的过错标准至重大过失.发卡行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范围受到与有过失、违反减损规则之限定.在第三层责任分配,发卡行对收单行或特约商户享有追偿权,但是,需顾及委托人损害赔偿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二者的适用.发卡行、支付机构等主体对盗刷人的追偿权,应属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银行卡盗刷、支付机构、支付委托合同、先行赔付、非授权支付
D923;F832.33;F713.36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20&ZD192
2023-04-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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