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审批为例
在我国,合宪性审查可以从纵向维度分为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外,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有权进行合宪性审查,其具体形式为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的审批制度.不与《宪法》相抵触是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获得批准从而得以公布施行的前提.这一类合宪性审查的直接规范依据包括《宪法》第100条第2款、《立法法》第72条第2款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7条第2款.在现阶段,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具有特殊功效.作为分散式审查,它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工作效能,满足社会各界的现实需求.作为事前型审查,它有助于实现经常性的宪法监督,预先"过滤"掉明显不合宪的地方性法规.作为柔性审查,它一般不会产生"不予批准"的决定,可以减少阻力,比较便宜易行.然而,这一类合宪性审查并不理想,鲜有实例.它存在若干局限,有待于完善和推进.
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合宪性审查;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
本文系四川大学法学院"研究阐释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专项研究课题"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合宪性审查"课题项目号:sculaw20190209
2021-12-2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3页
163-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