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上姓名权纠纷的裁决诉由
姓名权关涉个人尊严和身份确认,是一项不可或缺的法律权利,普遍受到各国国内法保护.然而,亦有国家以公共利益为由限制公民决定自己姓名的权利,则此时国内法无法提供有效救济.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提供了国际法上自然人姓名权的救济渠道,受理符合要求的自然人所提起的关于自身姓名权的诉求,迄今也作出了一些生效裁决.以欧洲经验为主的国际人权法判例普遍认可的自然人姓名权利包括:拥有姓名的权利、拥有私生活不被非法任意干预的权利、免于受歧视的权利和保护种族文化身份的权利.姓名权背后涉及的不仅是人名符号的简单问题,它关涉私权利与公权力的界限,涉及国家管理效率与个人自由的协调,涉及国家主权与国际法人权管辖的角力.依据“拥有姓名的权利”和“保护种族文化身份的权利”提起的诉讼一般较能获得国际法执法机构的支持,而在姓名权纠纷案件涉及国家管辖权时,国际法仍显无力.国际法上的姓名权理论有助于深化中国国内人格权等相关研究,也有利于进一步理解既有国际法秩序.
姓名权、国际法、国家主权、国际诉讼理由、国际人权
2021-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328-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