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构造论
行政案件快速办理程序,是指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事实清楚,违法嫌疑人自愿认错认罚,对违法事实、法律适用无异议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可以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其以新行政法多元化政府治理为基本立场,以反思型法治为规范路径,以程序成本与失误成本的关系衡量为正当性基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修订增设“快速办理程序”,依其论证、设立与实施过程归纳其基础构造,即适用范围、程序权利保障规范、调查证据制度创新、程序衔接.程序构造的关键技术包括内部程序的外部化及程序的类型化、全面收集证据原则的例外与独立的证明标准、行政调查与证据形式的多元与可替代性,可为完善行政处罚立法、建构程序法制提供待考的视角.
快速办理程序、新行政法、反思型法治、失误成本、行政调查与证据、制度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基金青年项目“警察枪支使用裁量权的事实与规范实证研究”;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青年项目;公安部理论及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基于精准问责的警察执法责任审查及免责容错制度研究”
2021-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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