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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执厥中:情理在古代法官法律发现过程中的作用

引用
情理在古代司法语境中具有常理、情感和事实三重意义,儒家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已经渗透于古代法官法律发现的过程中,法官综合情理进行裁判,在多数情况下可以实现审判的内在一致性和裁判结果的相对确定性.通过考察古代司法过程中法官的法律适用情况,发现情理与法律之间并非互斥关系,依法裁判是古代律令的严格要求,裁判案件援引律令是法官的重要责任.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法官通过情理运用做到裁判结果的情法兼备,以情理强化释法说理的效果.一方面,法官运用情理解释法律,强化了法律适用的说理过程,增加了裁判过程的教育作用;另一方面,情理也是法官正确寻找裁判规则的重要依据,成为法官在司法过程中进行法律发现的重要资源.

情理、法律发现、裁判说理、依法裁判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资助项目“中国古代司法裁判中的道德论证研究”2018M641228

2019-11-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228-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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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评论

978-7-5118-6782-7

2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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