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的规范化思考
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实践操作的问题较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查询主体、查询方式和查询范围、查询与共享的区别四个方面均存在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分类查询和有限公开的原则;基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应当对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进行必要限缩,包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而且权利人仅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登记物权人,不合隐性共有人;至于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则应该利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界定申请人与所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关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制度应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权利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严格限制“以人查房”.此外,国家部门间的共享和登记资料的查询也有必要予以廓清,二者的内涵外延不同,在主体、性质、方式和作用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
不动产登记资料、政府信息、利害关系人、查询、共享
原国土资源部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项目“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施中的重大疑难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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