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属性讨论
经济法与劳动法的关系、经济法在法律分类中所处的位置等,均是经济法在最初发展阶段被广泛思考的问题,对于推进对经济法的认知大有启益,迄今反思这一问题仍然是经济法学理论研究不容忽视的关键所在.民国时期学者就继受德日学说,将经济法作为社会法的组成部分,由此廓清民法、行政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证成经济法作为部门法存在的合法性.社会法所谓的“社会”,自始就有“部分社会说”和“全体社会说”两种认知取向.目前,经济法学界关于经济法属性的争论,仍然与这种社会观有关.在实现社会实质公平方面,经济法的积极平等观与社会法的消极平等观相互协调.所谓社会本位的法律,不过是权利本位法律的调整.其基础还是权利,仅是有目的地予以限制而已.其法律的目的虽转向增进社会大众的生活,但着手处仍是在保护个人权利.
经济法、社会法、社会本位、权利本位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6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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