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治理的伦理构造研究
智能互联网时代网络犯罪伦理治理的问题可被归咎于“自治”功能的不足.就网络伦理子系统对网络犯罪的治理而言,呈现出封闭化、提前化和工具化等新特征.然而随着网络犯罪风险的增多与伦理治理进程的演进,其“自治”功能产生了诸多网络负外部性,其后果直接影响到网络犯罪治理的实效性和合理性,也将从根基上消解伦理自治的合法性基础.鉴于此,从卢曼“系统功能分化”的理论视角看,高效治理网络犯罪的伦理制度路径应是,提升网络伦理的自治能力,加快自我合理性进程的推进;严格拿捏网络伦理自治的内部限度,避免向权力主义寻租;积极探索“准则、市场、代码、法律”各自作用的法治边界,以利于多系统治理格局的形成.
网络犯罪、伦理治理、自治、功能、负外部性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涉信息网络违法犯罪行为法律规制研究》14ZDB147之子课题二阶段性成果;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社会治理创新背景下的网络公共领域法治新秩序研究》15CFX022;华东政法大学2017年研究生创新能力培养专项资金项目2017-1-006
2019-04-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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