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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程序评议

引用
简易程序符合行政程序法所追求的公正和效率两大价值目标,并在二者之间寻求适当的平衡,以此为自身赢得合法性.行政简易程序是对一般程序的超越,是行政程序中的程序变体和例外.商务部反垄断局于2014年先后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适用标准的暂行规定》以及《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试行)》,分别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初步确立了我国反垄断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审查制度的基石.商务部发布的上述法律文件以“简易案件”的提法代替“简易程序”,反映出上述部门规章对于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简易程序建立的谨慎价值取向.根据目前的规定,简化的程序主要是针对申报方的申报而言,反垄断执法机构在按简易程序审查经营者集中案件的过程中工作量或许有所降低,但职责与普通程序并无大的不同.虽然对第三方异议权利边界进行适当的限制是必要且合理的,但过度限制后异议效力的过低而沦为虚文亦属或有之事.

经营者集中、简易程序、简易案件审查制度

D92;TP3

本成果受到中国人民大学“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的支持16XNL002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8页

28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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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评论

978-7-5118-6782-7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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