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宪法建构中的“国家与文化之关系”
文化宪法作为对宪法上文化条款做体系化解释的重要路径日益受到重视,但在如何处理“国家与文化之关系”这一问题上,理论界存有不同意见.“国家与文化之关系”的类型学说作为一组分析工具可以有一定的功用,但不可对其附加宪法规范的属性,尤其在处理经历过巨大变迁的八二宪法时,这一分析工具更不宜成为文化宪法之理论建构的先入之见,应当回归到以宪法第47条之文化权条款为中心的路径,寻求一套有关文化宪法的融贯论述.
文化宪法、国家与文化之关系、国家对文化之基本态度文化权
DF2;G64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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