傲慢与偏见:传统民法学与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范式必然成为未来民法学研究的主导方法,但这并不意味着抛弃源自经院哲学传统的法教义学.恰恰相反,在量化技术分析尚不成熟的今日,民法的经济学分析有必要依托、借鉴和利用法教义学的框架和思路.传统民法学与法经济学不是取代和排斥,相反是合作与促进.法经济学可以扬弃法教义学中存在的僵化与形式主义,而教义学也需要经济学的思路来更好地促进自己的革新与进化.
法经济学、法教义学、实用主义、担保
D9 ;F09
2016年江苏省哲社项目“有限理性视角下的民法规则研究”项目号16FXC003;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基金资助项目“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国家征收权的法理学研究”项目号2014SJB111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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