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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帝国主义的另一种叙说?——评络德睦《法律东方主义:中国、美国与现代法》

引用
数百年来,时过境迁,西方学者笔下的中国承载着历史的轮回,作为观察者的西方学者同样经历着褒贬不一的反复.伏尔泰、莱布尼茨笔下的中国令人向往,却不乏虚化的意指寄托;孟德斯鸠、黑格尔、马克斯·韦伯乃至历史法学派的梅因等,多基于本民族法律史的发展脉络,以为中国法律显然无法用西方法的观念去理解,由此引致越来越多的是,传统意义上的中国法律在近代渐而成为西方学者诟病的对象.此种景象并非毫无缘由,建构于近代文明国家话语背景[1]下的“法治”,本就植根于欧洲法的传统内涵,[2]并非自然地以中国或传统中国作为统属的对象,那么,前述结论的得出也便不难预见.

法律史、帝国主义、东方主义、中国、美国、学者、历史法学派、文明国家、孟德斯鸠、莱布尼茨、近代、话语背景、对象、西方法、欧洲法、黑格尔、观察者、伏尔泰、非自然、本民族

D90;D92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57批面上资助项目“美国法律帝国主义在近代中国:缘起、实践及影响”项目编号:2015M571772的阶段性成果,并受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1402075C;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课题FZXDH2014006;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9批特别资助项目2016T90479;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15CFX009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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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评论

978-7-5118-6782-7

2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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