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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领域授权改革试点工作情况的初步分析——以2015年年底以前司法改革试点情况为基础

引用
2015年年底以前进行的司法领域授权改革试点工作,主要有四种情形:司法机关授权试点、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试点以及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试点.这些试点工作在授权主体、授权方式、授权程序以及试点成果评估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别.推动司法改革试点工作的规范化,就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厘清不同授权形式之间的差别,明确授权的主体,进行具体授权,明确试点突破现有法律的地方,并采取开门试点的方式,以打消社会疑虑,推动改革共识的形成.改革成果的评估,应以是否能够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评判标准,并引进中立第三方、诉讼参与人等作为评估的主体之一.建议中央相关部门在尊重司法规律的基础上,不断推动授权改革试点的立法工作,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

改革试点、授权主体、法治与改革、司法规律

D92;D62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1页

357-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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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评论

978-7-5118-6782-7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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