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外逃贪腐人员涉案财产的特别没收

引用
贪贿犯罪特别没收程序中的涉案财产并非包括一切违法的间接所得,应根据该财产是违法所得的转化财产、混同财产、收益财产而区别对待,同时需考虑对合法财产的抵偿性没收.违法所得的查明应适用“优势证据”标准,但不能适用违法所得推定制度.贪贿犯罪其他涉案财产的界定,应当坚持实行性关联标准或功能性关联标准.在逃的贪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有权委托代理人参加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的程序,确有证据证明财产并非违法所得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对利害关系人的抗辩权应当采取“原则+例外”的处理模式,即原则上可没收事后免费受让的违法财物,但如果这种没收会对善意的利害关系人的生活或工作带来严重影响,法院可例外地考虑免予没收.

贪污贿赂犯罪、违法所得、涉案财产、特别没收

D92;F83

2018-01-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8页

27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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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法律评论

978-7-5118-6782-7

2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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