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自然法学说的基本困境
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上承亚里士多德、廊下派的自然正当论,下接近代自然权利理论.按照托马斯的教诲,人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获得至福,同时也在于认识上帝.人的自然理性可以建立起一套规范,指导人的行为,实现至福,可是单纯靠人的自然理性,无法认识上帝,因而需要超自然的启示引导人的行为.而且与亚里士多德不同,托马斯坚持自然法具有普遍有效性,这使他不得不在人的理性之外寻找更高的权威——上帝为自然法奠基.然而,这个包罗万象的自然法理论自有其内在的困难.如果自然法是关于自然之善的规则,是理性的,它便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反之,如果自然法具有强制力,这意味着它源于统治者的命令,源于统治者的意志,就不是理性的指示.这一内在困难源于西方思想史上最基本的两个根源:希腊的理性要素和希伯莱的启示要素.托马斯的自然法是对这两者的综合,事实证明,这一综合是不成功的.
阿奎那、自然法、理性、启示
I10;B82
2017-12-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4页
297-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