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侵权法上的缺陷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兼评最高人民法院《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
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是与产品分销参与者责任平行的责任体系,在我国侵权法上包括产品质量担保者责任、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和虚假广告责任三大类型.《食品药品纠纷司法解释》没有明确缺陷产品营销参与者责任的体系定位,这存在遗憾.产品质量担保者责任和虚假广告责任针对的缺陷类型是普遍性缺陷,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所针对的缺陷类型是个体性缺陷.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缺陷食品、药品营销参与者责任的加重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本应适用补充责任的情形被强化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第二,对于承担连带责任的主观要求从“明知”扩展到了“应知”.这种加重性具有限制性.
缺陷、产品、营销参与者、食品药品、连带责任
D92;D90
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部级科研项目“侵权法与劳动法双重视角下的使用人赔偿责任体系化研究”12SFB3028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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