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权利演绎的基本结构
在康德笔下,权利概念是一个先天的概念,因而需要对其进行哲学上的证明.康德最早在《纯粹理性批判》中提出了有关权利的构想,这一构想在《道德形而上学》中达到了完成.长期以来,在对于康德的权利概念的认识方面,在个体权利和共同体权利两端摇摆不定,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忽视了《判断力批判》中有关自由的更深刻思考,并因此忽视了康德基于目的论基础上的权利演绎.只有澄清了康德的基于目的论的权利演绎的实质及其在康德的权利演绎的总体规划中的位置,才能充分理解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中展示的权利体系.
权利演绎、公共性、固有权利、获得性权利、自由感
TQ4;D9
2015-01-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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