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债,还是人情债?——自然债性质探讨
法律关系是强制关系.强制性是法律关系的本质属性.民法有效力待定法律行为,无效力待定法律关系.民法之债是特定人之间的平等法律关系.债权是特定行为后果的移转选择资格.权利之效力即权利之权能.债权效力是受领、请求、代位、撤销、选择等行为资格,不能概括为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平等特定人之间,一方可决定另一方是否为特定行为的关系即民法之债,一方可决定是否为另一方请求之特定行为的关系非民法之债,实际上已互为不特定人关系.自然债无强制力,是人情债,非法律债.抗辩权是对抗给付请求权瑕疵的权利,永久性抗辩权概念不能成立.对抗无权请求只须抗辩,无须行使抗辩权.无权请求已明时,被请求人之抗辩只须拒绝给付,无需其他表示.
自然债、请求权、抗辩权
D91;DF7
上海市教委第五期重点学科项目号J51104建设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1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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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