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发展观视野下的行政机关预算权
行政机关编制预算案是大多数国家的惯例,但这并不意味着预算编制权专属于行政机关.我们应当重视非行政机关预算案的编制问题,应将财政体制改革提升到政治体制改革的高度,整合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的职能,确立起核心预算机构,实现预算过程与政策过程的统一,保证预算权力运转的统一性、权威性,推动预算法治的实现.
预算权、预算编制权、核心预算机构
D9 ;F40
司法部2008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预算法修改与预算国家的构建研究”08SFB3030
201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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