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及其基本内容的立法建议
一、引言
我国已先后通过《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等单行法,目前正在进行侵权责任(行为)法的起草工作,民法典的主要规范内容几乎都已完备,只剩下人格权法的规定不够完整,立法机关终将面对人格权法如何立法的问题.
关于人格权法的立法方式,可以独立立法,也可规定于民法总则或侵权行为法中,独立立法则将来在民法典也可独立成编,如规定于民法总则或侵权行为法,则民法典就不会有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此一立法方式的选择,决定于民法典的体系,而民法典的体系又决定于民法的理论体系,民法的理论体系则牵涉学者的法价值判断.民法的理论体系,是由概念决定体系?还是功能决定体系?是要拘泥于外国民法典既有的体系?还是“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地创造一个“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民法典,这都是决定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与否前应先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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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92;D9
2015-01-2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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