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信息流及其知识产权——兼评北京阳光数据公司诉上海霸才数据有限公司案
1996年6月,北京阳光数据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起诉上海霸才数据信息有限公司①(以下简称霸才公司),要求人民法院判决霸才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阳光公司500万元人民币的财产损失.该案被人称为“中国数据库及电子网络传输第一案”②,曾引起各方关注.③该案原告阳光公司同被告霸才公司均以转发中国大陆各商品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所的实时行情为业,属典型的信息服务商.④从这一案件中可以反映出:依照中国法律信息服务商所享有的权利,从而确定其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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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9;TU2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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