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缺陷及其对策——兼评黄振煌诉厦门禾山镇县后村委会征地补偿费案
引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民事权利”一章中,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这样一种“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的权利种类,成为中国民法上的一个新型的财产权利.应当承认,这是在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前所未有的新的民事权利,其性质、内容和法律特征都有其“新颖”之处.然而,也正是其所具有的这种所谓的新颖性,使这样一个概念与民法史上的任何财产权的概念均不相同,无法准确地界定其真实的内涵和外延,使这样的一个法律概念具有了不确定性,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不应有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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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7;D92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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