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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性质的法理学思考——欧盟法与成员国法之间关系的理论与实践及对法律全球化的意义

引用
欧盟法是发展中的法..在处理欧盟法与成员国法关系上,从1952年建立欧洲煤钢共同体的《巴黎条约》、1958年建立欧洲原子能共同体和欧洲经济共同体的两个《罗马条约》、1986年的《单一欧洲法令》、1993年建立欧盟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和1999年的《阿姆斯特丹条约》,以及在这些条约基础上制定的欧盟各个机构的一系列条例、指令、决定和欧洲法院的判例法及意见,逐渐形成了一套有自己特色的理论和实践,即以辅助性原则为指导共同体和成员国之间互动的“标准—规则”的连接模式和以最低限度的、协调为主的协调共同体法与成员国法关系的方法.

欧盟法、法性质、法理学思考、成员国、理论、实践、经济共同体、马斯特里赫特条约、单一欧洲法令、辅助性原则、阿姆斯特丹、协调、罗马条约、连接模式、共同体法、原子能、判例法、指令、条例、特色

D9 ;D92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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