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执行行为的性质与执行机构的设置
传统上,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一直将民事执行程序看做是广义的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认为审判程序是执行程序的一个前提,而执行程序则是审判程序的保障,两者紧密相联,前者的目的在于确认当事人之间的私权关系,后者的目的则在于保障被确认的私权关系得以实现.执行行为被当然地看做是一种司法性质的行为.同时,民事案件的执行职能被看做是人民法院司法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尽管近年来出现了“审执合一”和“审执分立”的争执,但是其目的在于强调执行程序的相对独立性,在于探讨如何分配法院的职能,并未否认执行行为的司法性质.
执行行为、执行机构、执行程序、民事诉讼、诉讼程序、司法性质、审判程序、执行职能、相对独立性、组成、司法职能、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法学界、当事人、分立
D91;D9
2015-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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