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073.2020.01.023
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应如何开
案例:丁某于2015年3月入职某公司,任制品部二组组长,双方签订了三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17年8月,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组织架构和各岗位人员进行调整,其中,制品部二组与四组合并,经公司综合评估,决定由原四组组长刘某出任合并后的组长,丁某则调任制品部物料员,保留组长职级,原组长工资待遇不变.丁某拒绝调职,未前往新岗位工作.沟通未果后,公司多次给丁某下发限期到岗通知、书面警告,丁某依然拒绝到岗.2017年11月,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了与丁某的劳动合同.为了"惩罚"丁某,公司拒绝给其开具离职证明.丁某遂申请劳动仲裁,主张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依法开具离职证明等权利.劳动仲裁委支持了…展开v
2020-04-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页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