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073.2019.07.030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终止条件不合法
案例:
王某于2011年8月1日入职北京市某医院从事护士工作,双方签订了《医学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其中约定:“王某在合同期内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医院有权提前解除劳动合同:……(9)劳动者于毕业后连续3年未取得执业资格.”2017年8月10日,医院通知王某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理由是王某毕业后连续工作3年仍未取得护士执业资格证,医院依约定解除劳动关系.8月15日,医院工会向人力资源处出具关于解聘王某的意见书,主要内容为:“根据2014年[45]号文件,关于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的相关规定,工作后连续两年以上未考取执业资格证书者,同意给予辞退处理.”
2019-07-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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