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073.2018.07.019
主张权益不能想当然
未约定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基数如何确定案例:申某于2005年4月6日入职北京市一家公司.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未约定具体工资标准. 2012年11月申某辞职后诉诸公堂, 要求公司向其支付加班工资差额. 双方均认可的《考勤统计表》显示: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申某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工作日延时加班有200余天. 工资表显示, 申某的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交通费+住房补贴+奖金+加班费,其中基本工资为每月920元.
2018-05-2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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