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3-1073.2013.05.024
第三人造成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支付问题探讨
一、因第三人原因遭受意外伤害后所面临的困境
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目前,在我国因意外伤害所导致的死亡、伤残和医疗费用支出,多由受害人承担,使其不仅在身心上受到摧残,而且在经济上也受到巨大损失.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参保人员由于第三人的原因发生人身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用,应当由第三人承担,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例如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意外伤害,如果公安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表明是第三人责任,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支付医疗费用,即应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方承担相应责任,受害方可以得到一定补偿,但从以往案例中看到,责任方被抓住后,受害方也面临医疗费用追究难的问题(例:2010年6月23日《东方今报》报道了河南巩义市某医院把躺在病床上近一年的高位截瘫病人"扔"在路边的事件,受害者因遭受意外车祸,肇事车主当场死亡,法院判决肇事方家属赔偿医疗费,但肇事方家属以没钱为由,迟迟不履行赔偿责任,使受害者的医疗费没有得到彻底解决),往往不能得到及时赔偿,从而耽误受害方的及时治疗,而医疗救治具有很强的时效性(例如断肢再植,必须在几个小时内进行手术),救治不及时会给受害方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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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9;F22
2013-10-1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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