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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协商员工拒调岗索补偿仅得加班费

引用
@@ 案情:朱先生于2004年10月21日到上海美盛服饰辅料有限公司工作,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至2008年6月30日.合同约定,朱从事采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朱的能力表现可变更其岗位.

协商、员工、补偿、劳动合同期限、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能力表现、合同约定、朱先生、上海、可变、岗位、辅料、服饰、采购、案情

TP3;H31

2010-04-1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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