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3-4048.2003.01.007

日本医疗保险制度及其改革措施

引用
@@ 一、日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构成 日本是亚洲最早实行医疗社会保险的国家,于1922年颁布了第一个医疗保险法<健康保险法>,主要为雇员超过10人的私营企业的工人提供医疗保险.1934年保险对象扩大到雇员超过5人的私营企业.1938年日本政府又制定颁布了<国民健康保险法>,主要针对自雇人员,他们可以自愿加入医疗保险.此外,其他各种根据职业类型建立的医疗保险项目也逐渐形成,如海员保险和为公务员建立的各种互助联合保险(Mutual Aid Associations)等.1961年对<国民健康保险法>进行修改,对所有的日本人都实行了强制性医疗保险,即全体国民皆覆盖在医疗保险制度内.目前,在日本所有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只负担20-30%的费用就可获得充分的医疗服务.日本的医疗保险制度为居民的健康和经济的稳健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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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8(财政、金融)

2006-07-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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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研究

1003-4048

21-1027/C

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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