琉球问题所涉“剩余主权”论的历史与法律考察
“剩余主权”论是美国和日本在1971年签订《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的理论基础,美国据此将“琉球与大东群岛”区域交由日本“管理”,日本称之为“冲绳归还”.“剩余主权”论从杜勒斯最早提出到《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中的演变,其内容不统一,理论也不完整,还存在与联合国托管制度不兼容等诸多法律障碍.鉴于“剩余主权”论本身的非法性与无效性,它不能成为日本拥有琉球主权的依据.
琉球、剩余主权、旧金山和约、琉球与大东群岛协定、钓鱼岛争端
D993(国际法)
2014-08-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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