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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267.2013.17.021

公众公司股东间再谈判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契约视角下的公众公司监管探讨之三

引用
不完全契约对契约不可预知事项采取通过再谈判方式进行权利义务安排,对于公众公司的中小股东,谈判力成为维权的重要条件.我国现实的制度环境对中小股东的谈判力支持不足,导致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普遍存在.本文试图通过对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博弈的对比,解释中小股东权益的脆弱,并探讨建立专业机构,维护中小股东利益保护的新模式.

公众公司、不完全契约、再谈判、权益保护

DF4(经济法、财政法)

2014-01-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77-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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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267

15-1142/C

201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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