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13.14.029
论小股东退出机制的完善
鉴于我国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利益受损问题比较普遍,因此必须保障小股东在利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退出公司,撤回出资,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权益.基于现行公司立法仅限于股东通过股权转让、股权回购请求或申请司法解散公司三种方式退出公司,且法定条件甚为严格,为此本文首先指出其缺陷和不足,进而提出修正现行制度的一些设想,以重构小股东退出机制.
有限责任公司、小股东、退出机制
D922.291.91(中国法律)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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