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13.10.029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实证研究——以房屋的善意取得为视角
本文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以房屋的善意取得为视角,从而对我国整个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进行了考察.无论是学理上还是从实证研究,都表明我国《物权法》106条规定的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存在很大问题.为此,笔者在学理基础之上结合实证的数据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建议,目前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给予《物权法》第106条予以限缩解释,解释为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可以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的规定来实现.
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
D923.2(中国法律)
2013-10-0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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