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13.01.023
关于《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争议及评析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规定了我国涉外合同的冲突规则,但因其条文原则性强,且较以往国内法规定有较大不同,引发了学者关于第41条特征性履行方法地位的争议.其主要表现为“转换观”与“未转换观”两种学者观点间的对立和冲突.综合国内外立法及实践状况,我国合同冲突规则理论应采“转换观”,认为第41条借鉴了国际立法,将特征性履行方法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之于合同冲突规则体系中的地位进行了转换,并可考虑通过一些细化措施,如制定特征性履行方法一般规则、明确规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对特征性履行方法的替代、补缺地位并细化其操作方式等途径进一步完善特征性履行方法.
法律适用法、第41条、合同冲突规则、特征性履行
D82(中国外交)
201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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