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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267.2013.01.022

论非全日制劳动者职业稳定权保护

引用
尽管非全日制劳动用工作为非标准用工形式在劳动用工中处于补充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劳动用工灵活性的要求也相应增多,非全日制劳动者所占的比例也有日益扩大之势,因此,在保持劳动用工灵活性的同时,不能忽略劳动关系的稳定性,特别是立法应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职业稳定性进行规范.对非全日制用工进行规制,必须坚持两项原则:一是有利于稳定劳动关系,促进就业;二是有利于满足企业用工弹性化、灵活化的要求.应实现劳动合同的书面化,禁止歧视非全日制劳动者,加强解雇保护,稳定劳动关系,建立非全日制与全日制的相互转换制度,加强工会对非全日制劳动者的保护.

非全日制、职业稳定、禁止歧视、灵活用工

D922.5(中国法律)

山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11CFXJ05

2013-05-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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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9-82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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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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