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12.14.029
知识产权法的立论缘起及对民事制度的启示
知识产权作为民事权的一种,而知识产权保护法却与民事制度格格不入,究其原因,是由于知识产权与物权不同,存在无形性和“准公共性”特性.严格而论,知识产权法是对民事制度的一种创新,知识产权法在民事制度基础上通过“合理使用”和“替代使用”两种方法进行符合全身发展的制度形成.对于民法而言,知识产权法主要存在保护制度与限制制度两种新制度,而这是这两种新制度的形成,给民事制度带来了新的启示
知识产权法、民事制度、无形性、准公共性、保护制度、限制制度
D923.4(中国法律)
201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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