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12.14.026
法经济学视角下的“私人执法”
法律的执行可以分为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两种.在公共执法体系中,政府受制于社会资源的有限性,往往会出现执法不力或怠于执法.而私人执法者因为受到利益的激励,通过发现和指控违法行为,能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对违法者形成更加有效的威慑,法律执行的效果远远优于公共执法所能达到的最优状态.因此,对私人执法制度的引入和改进,既可以防止私人执法者为谋取私利而导致过度执法,又可以防止因执法不足而导致的法律威慑力降低.
私人执法、过度执法、执法不力
D90-059(法的理论(法学))
2013-06-2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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