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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9-8267.2011.14.003

我国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制度之完善建议

引用
保险合同的主体应分为当事人主体和非当事人主体,当事人主体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非当事人主体是指被保险人.投保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投保人合并或分立;(2)投保人死亡;(3)投保人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被依法宣告破产;(4)投保人单方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保险人合并或分立;(2)人寿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保险人法定变更的事由应包括:(1)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死亡;(2)财产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相关权益发生移转.我国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的立法缺失和粗疏,应予以补充和完善.

保险合同、主体、法定变更、立法完善

D922.55(中国法律)

2012-03-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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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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