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10.18.004
证据能力及其判断标准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有着不同的证据理论,其原因在于是否存在“审前证据筛选程序”。我国学者因受不同证据理论的影响,对证据能力内涵的理解也出现了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证据能力是指“能否进入庭审”还是“能否作为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同时,对证据能力内涵的研究与证据本质之间的研究具有不可分割性。唯有确定的证据概念,证据能力问题才能获得圆满的解决;而证据能力的研究如果离开了与证据本质的衔接,也难以真正系统地解决该问题。因此,应当坚持证据概念及其属性与证据能力确定上的一致性,证据的属性也就成为判断证据能力的标准。
证据、证据能力、判断标准
D915.13(法学各部门)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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