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专题

10.3969/j.issn.1009-8267.2010.15.045

论公共利益的主体归属

引用
公共利益不是与个人利益、集体利益或者国家利益相同性质的范畴.它为所有社会主体所需要,而又不被任何社会主体所独占.今天的法律并不是保护某种特定主体的特定权利的工具,让社会全部主体的利益需要得到实现才是现代法律的精神,使社会全部主体共生共荣才是公共利益的本质属性.

利益、主体、公共利益

C91(社会学)

2010-12-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4页

18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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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沿

1009-8267

15-1142/C

20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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