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10.13.016
农民工权益保障的诉讼救济途径研究——从团体诉讼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谈起
现行法律制度为农民工合法权益救济提供了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的多种途径。"司法最终解决原则"要求诉讼救济途径应发挥其应有的实效性,但现有的诉讼救济途径存在着诸多不顺畅因素,尤其农民工维权多以群体形式出现,团体诉讼制度的建立成为提高诉讼救济途径的关键所在。以农民工维权领域团体诉讼制度的建立为突破口,在我国确立团体诉讼制度,区分工会、非政府组织的团体诉讼原告身份,厘清工会、非政府组织程序意义原告人与农民工实体意义原告人关系,建立行之有效的团体诉讼制度,以实现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之目的。
农民工、诉讼救济、团体诉讼、工会、非政府组织
D920.0(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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