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3969/j.issn.1009-8267.2010.13.013
论现行《宪法》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影响
对两部法律性文件文本的对比,以及两部法律性文件修改的内容的对照表明: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无论在体例、结构、内容、还是立法技术上都深深受到现行《宪法》的影响;而现行《宪法》立宪思维存在的误区正是导致《民族区域自治法》立法存在缺陷的罪魁祸首之一;这种误区表现为《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总章程"与"民族自治地方的章程"、"母法"与"子法"、"民主事实的法律化"与"党的民族政策的法律化"的对应关系的误读上。这三大误读是导致《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可操作性弱的原因之一。为了两部法律性文件的实施,正本清源,还《宪法》与《民族区域自治法》性质之本来面目,是学界的重要使命。
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影响
D920.0(中国法律)
2011-09-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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